2007年8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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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车主“撞”死了摩托车主
法院判决其须承担10%的赔偿责任
王海燕 朱全林

  本报讯  50多岁的谢某现在也搞不懂,自己骑一辆自行车与摩托车在拐弯处相撞,自己没什么事,摩托车主却死了。近日,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依法判决谢某除已支付的12万余元医疗费外,还应当再赔出3万余元。
  2006年9月21日,李某骑着摩托车,在一条水泥机耕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到与路东砂石机耕路交叉口,遇谢某骑行自行车由砂石机耕路向南左转弯,两车发生刮擦,李某和谢某均倒地受伤,不巧的是李某头部正好摔在水泥机耕路的路沿上,严重受伤。李某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,诊断为双侧脑挫伤、脑内血肿、硬膜下血肿,11月15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在抢救过程中,谢某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12万余元。
  2006年12月8日,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: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,不戴安全头盔驾驶前制动不合格的摩托车,行驶中未确保安全,是引起事故的主要过错,应负事故主要责任;谢某骑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让行,是引起事故的次要过错,应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  但是谢某认为自己已经实施转弯完毕,正常向南直行了,是李某追尾将他撞伤的,交警部门的事实认定与客观实际不符,因此拒绝赔偿。
  2007年5月18日,李某的妻子、父母等起诉到法院,要求判令谢某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谢某虽然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,但他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,对他的意见不能采信。同时,鉴于李某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,对造成自己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,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谢某除承担医疗费外,再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即36730.02元。
 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说,骑非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,如果违规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,依法仍要承担相应责任。另外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,积极维护现场,固定证据,主动向交警部门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线索,否则可能会因为事过境迁流失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王海燕 朱全林)